第二百一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 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有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 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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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程序和再审案件 审理法院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55.html
一、审查再审申请的期限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55.html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 3 个月内审查,作出是否进行再 审的裁定。 1991 年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再审申请的 审查期限。 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再审权利,2007 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 加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再审申请的审查期限的规定,此后的民事诉讼法基本 维持了该条规定,未作修改。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55.html
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除了要审查再审申请书,还要审查对方当事人提 交的书面意见,特别要结合原审人民法院的案卷进行审查。 除了进行书面审 查以外,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在审查过程中还可以当面询问当事人。 经 过审查,符合本法第 211 条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 211 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55.html
二、审查再审申请的法院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55.html
根据本法第 210 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一般应当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即再审申 请的审查法院一般是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作为该原则 的例外,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 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也就是说,在这两种例外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不向上一 级人民法院申请,而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原审人民法院就可以审查再审 申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55.html
三、裁定再审后的审理法院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55.html
审查当事人再审申请的法院原则上是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的上一级人 民法院。 相应地,经审查裁定再审后审理再审案件的法院原则上也是作出生 效裁判的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但也存在特殊规则。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55.html
2007 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主要对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再审的案件规定了特殊规则: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这里的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是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这里的其他人民法院应当是 和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法院。 之所以允许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 院把自己裁定再审的案件交下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是因为:
第一,高级人 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承担着大量的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承担了较多的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工 作。
第三,规定当事人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已经充 分考虑到了对再审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定 原审裁判存在应当裁定再审的情形之一的,也就基本认定了生效裁判存在错 误。 即使将案件的再审审理任务交给下一级其他人民法院或者原审人民法 院完成,原判决、裁定的错误一般也会得到纠正,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 维护。 第四,符合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方便人民法院审判的“两便”原则,在一 些情况下既能减少当事人因为再审而向省会城市和首都奔波的劳累、行程开 销,又能使重新审理案件的法院更接近纠纷发生地,便于查清事实,正确 审判。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 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 210 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基层 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再审后继续审理再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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