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中,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符合法定情形的, 当事人有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权利。
1、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权利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81.html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 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 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81.html
2、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条件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81.html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 者抗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81.html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81.html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81.html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81.html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 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81.html
3、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期限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81.html
当事人不服再审判决或不服再审申请驳回裁定的,应当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 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 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81.html
本条规定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 中断、延长的规定。 当事人不认可检察院作出的不支持检察监督申请决定的。可以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在一 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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