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四十条:一审审判组织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共同 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基层人民法 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 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72.html

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活动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与审判员有同等 的权利义务。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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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和人民 陪审员权利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72.html

2023 年修改民事诉讼法,对本条仅作了部分文字修改:一是将条文中的“陪审员”修改为“人民陪审员”,以与人民陪审员法的表述相一致;二是将第3 款中的“执行陪审职务”修改为“参加审判活动”,同时增加了“除法律另有 规定外”的表述。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72.html

一、民事案件一审审判组织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72.html

本条规定的民事案件第一审审判组织,即合议制和独任制两种。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72.html

(一)合议制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72.html

所谓合议制,就是由 3 名以上审判人员(法官、人民陪审员) 组成审判 庭,对案件行使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依法作出裁判的制度。 合议庭是实现集 体审判制度的一种组织形式。 合议制作为一种集体审判案件制度,能够发挥 集体智慧,克服法官个人认知的片面性和知识的局限性,防止个人独断,有利 于提高案件审判质量,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 根据法律规定,不同审级合议 庭的组成人员存在差别。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72.html

本条第 1 款规定,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 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根据此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 一审民事案件既可以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也可以由审判员组 成合议庭。 因此,一审民事案件合议庭的组成形式有两种:一是单纯由审判 员组成合议庭,即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全部为审判员,不吸收人民陪审员;二是 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究竟哪些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参加 合议庭审理,哪些案件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民事诉讼法未作限制性 规定,人民陪审员法对此有相关规定。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 15 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 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一)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二)人民群 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三)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 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 人民法院审判前款规定的案件,法律规定由法官 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从其规定。”请人民陪审员参加上 述案件的审理,对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说服和教育当事人具 有重要意义。 对于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人数比例,本条未作明 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合议庭的人数必 须是 3 人以上的单数。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72.html

(二)独任制

所谓独任制,是指由审判员一人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 人 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以合议制为原则,但对简单的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制。在案情简单且可以保障案件审判质量的前提下,独任制可以方便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判和及时审结案件。 独任制在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上,经历过一个变化过程。 2021 年之前,民事诉讼法严格限制独任制的适用 范围,规定独任制仅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适 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一审民 事案件;二是人民法院依据特别程序审理的非诉案件,但选民资格案件和重 大疑难案件除外。 2021 年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在总结繁简 分流试点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建议扩大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2021 年修改后 的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一审普通程序和二审程序也可以适 用独任制,同时也对不适用独任制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本条第 2 款规定了一审民事案件适用独任制的范围,包括两类:第一,适 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根据本款的规定,所 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都应当采取独任制的审判组织形式,即由审判 员一人审理。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 160 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 件包括两种:一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二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 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此类案件是 2021 年修改民事诉 讼法时扩大的独任制适用范围,即普通程序独任制。 根据本款的规定,普通 程序独任制适用的前提是案件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首先,“基 本事实清楚”是指案件的关键事实总体清楚,需要进一步查明案件的部分事 实或者其他关联事实。 但查明这些事实需要经过补充举证质证、评估、鉴定、审计、调查取证等程序和环节,在简易程序的审限内难以完成。 其次,“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是指案件法律关系清晰,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需要适 用的法律条文明确,当事人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适用也没有争议。 只有案件 同时满足这两方面条件,才能够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而不能扩大普通程序 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根据本条第 2 款的规定,简易程序可以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也可以适 用独任制。 这两者的区别在于:首先,适用的案件不同。 简易程序适用于“事 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而普通程序独任制均适 用于“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 因此,简易程序独任制和普通程序独任制均适用于“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区别在于,简易程序 独任制适用于“事实清楚”的案件,而普通程序独任制适用于“基本事实清 楚”的案件。 如何判断案件是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制还是适用普通程序独任 制,可以综合考量案件事实的清晰程度、事实查证的难度、当事人之间争议大 小、案件审理难度等因素。 其次,适用的诉讼程序不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 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送达诉讼文 书、审理案件,程序更为便捷。 普通程序独任制,仅仅是审判组织形式为独任 制,在诉讼程序上,仍需要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必须确保审理前准备、开庭审 理、判决和裁定等程序环节的规范性和完整性,不得擅自简化审理程序,不得 改变法定答辩期、举证期、审限等期限,也不得简化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 节,不得擅自改变普通程序的诉讼收费标准等。

二、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是人民群众对人民法 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的有效渠道,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本条第 1 款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可以参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的审理。根据本条第 3 款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活动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因此,在由人民陪审员和审判员共同组成的合 议庭中,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在整个审判过程中与审判员具有 同等的权利和义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比如,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 22 条的 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 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在这种情形 下,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的权利就不完全等同。 此外,人民陪审员还必须履 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比如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 46 条的规定,审判人 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又如,根 据人民陪审员法第 3 条第 2 款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人民陪审员必须遵守这些法 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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