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 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管辖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00.html
本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 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给保险人,保险人 对于投保人因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等所致的损害或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或者支付一定金额的合同。 因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是指投保人或者保险受 益人与保险人之间发生的争议。 保险标的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 合同所指向的对象,如财产、人身健康或生命等。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 讼,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因财产保险合 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 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 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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