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二十六条:票据纠纷管辖

第二十六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因票据纠纷提起诉讼管辖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98.html

本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 法院管辖。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写明在一定的时间、地点由本人或者 指定他人按照票面所载文义,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 价证券。 票据分为本票、汇票和支票 3 种。 所谓票据纠纷,是指出票人或者 付款人与收款人或者持票人之间因票据承兑等发生的争议。 例如,银行对票 据持有人拒付一定的金额而发生的纠纷。 又如,票据是伪造的,而银行以该 票据的金额支付给票据持有人一定的金额而发生的纠纷等。 票据支付地,即 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法院管辖,既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又便于法院查清事实,及时审判和执行。 因此,本条规 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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