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二十七条:公司诉讼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 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诉讼管辖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86.html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是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之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86.html

公司的行为日益活跃。 2012 年修改民事诉讼法之前,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 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适用普通的地域管辖,也就是 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而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处理公司纠纷 案件时,通常需要调阅公司的注册登记资料以及其他与争议有关的档案资 料、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公司会议决议等,有的案件还需要等待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意见等。 如果公司作为案件被告,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问题不大;但在公司作为原告的情况下,如果被告在外地,案件如由被 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就需要到公司住所地调 阅有关资料,这就存在诸多不便。 因此,为了方便诉讼、提高诉讼效率,本条 明确规定将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案件,交由公司 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目前,日本、韩国等一些国家也明确规定,关于公司 组织的诉讼由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辖。根据本条的规定,上述公司纠纷诉讼,由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86.html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公司的主要办事 机构所在地应当与公司注册地相区别,一般情况下,公司的注册地与公司主 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一致的,有的情况下,公司在境外注册,但主要营业地设 在中国,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该公司的住所地在我国境内。 公司主要办事 机构也要与公司的经营场所相区别,经营场所是指公司进行业务活动所必需 的一切场地,是公司进行经营的必要条件。 公司经营场所除公司住所外,还 包括住所之外的各种固定地点和设施,如生产场地、销售网点等,设有分支机 构的公司还包括分支机构的所在地。 而住所则是公司经营管理及业务活动 的核心机构所在地。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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