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 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85.html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 纷提起诉讼管辖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85.html
本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 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运输合同纠纷,是 指承运人与托运人、旅客在履行运输合同中发生的权利义务争议。 例如,因 托运的货物被损坏、丢失引起的纠纷;旅客因乘坐运输工具时人身受到伤害 引起的纠纷等。 对于这类纠纷,运输始发地(客运或货运合同规定的出发地 点)、目的地(合同约定的客运、货运最终到达地)、被告住所地三地人民法院 都有管辖权。 这样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也便于法院了解案情调查取证,使 纠纷得到及时解决。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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