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 除外。
【释义】 本条是关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07.html
根据本条规定,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人 民法院组织法第 24 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设 区的市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 26 条的规定,基 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 人民法庭 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 人民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基层人民法院的判 决和裁定。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决民事争议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 地域管辖的规定,向有关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其派出法庭)提起诉讼,但依法 应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除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07.html
在人民法院组织系统中,基层人民法院数量多、分布广,审判人员的数量 多,并且没有审理上诉案件的任务,因此,一般而言,将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 上交给基层法院承担是比较符合法院工作均衡负担原则的。 同时,由于民事 纠纷的发生地、当事人住所地或者争议的财产所在地往往都与基层人民法院 辖区相联系,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既方便当事人诉讼,又便于人 民法院进行案件的审理。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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