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06.html
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实践中有的案件属于重大涉 外案件,有的案件在本辖区影响较大,有的案件涉及较强的专业知识,基层人 民法院对这些案件不便行使管辖权,而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则比较适宜。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 22 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级 人民法院和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本条规定,中 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06.html
一是重大涉外案件。 涉外民事案件,一般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 容、客体三者之一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520 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 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2)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3)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4)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5)可 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所谓重大涉外案件,本法没有作出具体 规定。 一般而言,重大涉外案件主要包括:(1)案件中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 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分属多国国籍;(2)案情复杂;(3)案件的争议标的额较 大。 根据本条,此类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06.html
二是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在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有重大影响的 案件,一般是指案情复杂、涉及范围广、案件的争议标的金额较大,同时案件 处理结果的影响超出了基层人民法院的辖区范围,致使基层人民法院已不便 对其行使管辖权的案件。 此类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法院比 较适宜。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06.html
三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基于某些案件的 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会指定此类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主要包括两 类:(1)海事、海商案件。 海事、海商案件包括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商合同 纠纷案件,其他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执行案件以及请求海事保全案件等。 现 在我国已设有海口海事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厦门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天津海事法院、大连海事法院、武汉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北海海事法院和南京海事法院。 这 11 个海事法院都是中级人民法院。 (2)除专利行政案件外的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如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专利 权权属纠纷案件、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2 条的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 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 第 1条规定,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 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 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 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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