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二十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05.html

【释义】  本条是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05.html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 20 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 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的任务主要 不是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而是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层人民法院和中 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进行指导、实行监督,总结和交流民事审判工作 的经验,指导本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此外,还要审理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以及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等。 因此,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范围 不宜太大,主要限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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