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 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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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调解原则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19.html
本条规定的“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本着互谅互 让的精神,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以使双方的争议得以解决。 调解在民 事诉讼活动中的各个阶段,包括起诉阶段、开庭审理前准备阶段、调查阶段、辩论阶段以及上诉阶段都可以进行。 本法第八章“调解”专章规定了调解制 度,明确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 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 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19.html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对涉及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以及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达成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 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是我国民 事诉讼中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它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特点。 对双方 当事人来说,和解息讼无胜诉败诉之分,不伤感情,有利于执行,也有利于减 少新的纠纷;对人民法院而言,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19.html
关于对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制度的理解,需要注意以下两点: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19.html
第一,人民法院主持的调解不同于当事人和解。 当事人和解是指当事人 在诉讼进行中,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的活 动。 和解的开始、进行以及和解协议的达成,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没有审判人员的主持。 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19.html
第二,人民法院主持的调解不同于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 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 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人民法院主持的调解与人民调解存在如下不同: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19.html
一是调解机构性质不同。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 众性组织,而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19.html
二是调解人员的地位不同。 人民调 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人民法院的 调解人员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19.html
三是调解的性质不同。 人民调解 没有进入诉讼程序,不具有诉讼性质,不是诉讼活动;人民法院主持的调解属 于诉讼内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四是达成调 解协议的性质与效力不同。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自觉履行协议,但调解协议在未经司法 确认之前,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如果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 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协议达 成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共同向 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 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 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 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 成的协议和形成的调解书,是国家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的结 论,所形成的司法文书,一经合法送达当事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允许反 悔,也不允许以同一诉讼请求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上诉,它与生效判决 有同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
针对有的审判人员将调解当作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有的片面追求调解 结案率,甚至出现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行调解、违法调解的情况,本条明确了调 解应当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所谓“自愿”,是指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是完全自愿的,不被勉强 的,包括是否要调解、调解的内容都由当事人双方自己决定,审判人员不得用 任何强迫或者变相强迫的方法迫使当事人必须接受调解或者接受对方当事 人、审判人员提出的条件,更不能“以判压调”,即你若不服从审判人员的调 解,作出判决对你更不利。 自愿一般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双方当事人在诉讼 开始时就自愿调解;另一种是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开始时或者进行中,针锋相 对,互不相让,经过审判人员劝导和讲解法律,双方当事人开始互相谅解,自 愿达成调解协议。 审判人员对有可能调解的案件,应当积极做好双方当事人 的工作,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调解协 议。 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所谓“合法”,是指调解应当以法律为准绳,调解程序、调解方法和调解 内容都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调解协 议应当由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制作成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 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 员签名或者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民事诉讼法第 99 条明确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
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调解只有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才能 保证调解质量,真正实现宁事息讼。 对于那种强迫调解、违法调解的情况,应 当予以纠正,否则不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甚至容易激化矛盾或者增加新的 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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