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法空间效力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25.html
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这部法律在什么地方有效。 根据本条规 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诉讼,都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包括领土、领海和领空。 无论该民事纠纷是否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无论诉讼主体是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 和组织,只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都必须遵守 本法。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25.html
本条规定是民事诉讼法空间效力的一般规定,有两点需要注意。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25.html
第一,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考虑到少数民族地区存在自己的特殊 情况和特殊需要,本法第 17 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 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并在 当地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25.html
第二,在实行“一国两制”的地区,根据特别法的规定而不适用民事诉讼 法。 例如,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18 条的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 法附件三之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而民事诉讼法并未列入附件三,因此,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进行的民事诉讼活动,应当适用当地有关民事诉 讼的法律。 同样,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也不在澳 门特别行政区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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