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二百三十二条:申报票据权利

第二百三十二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 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33.html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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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条是关于申报票据权利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33.html

人民法院发出公示催告后,申请人以外的对票据主张权利的人为维护自 己对该票据的权利,防止人民法院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 向人民法院申报,表明自己对该票据享有权利。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33.html

一旦有人申报,一张票据就有了至少两个主张权利的主体,票据权利的 归属必然发生争议。 由于公示催告程序并非确权程序,而是非诉程序,因此,只要在公示催告期间有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目的就达到了,人民法院应 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将有人申报权利的情况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33.html

法律规定要通知支付人,是因为在有的情况下,票据持有人是从媒体的公告 中得知票据被公示催告,进而到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而此时支付人并不知 情。 为了尽快稳定支付关系,尽量避免支付人错误支付,应当通知支付人该 情况。 司法实践中,如果申请人自己向人民法院撤回申请,也是允许的,这表 明票据权利再次得到明确,可以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例如,申请人甲因 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人民法院受理后发出公 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 60 日内申报权利。 申报权利期间,申请人甲以银行承 兑汇票已找回为由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本案的公示催 告程序。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33.html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就票据权利 归属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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