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一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 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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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条是关于停止支付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34.html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后,应当停止向持有该票据的人支 付票据所载款额,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如果支付人接到通知后支付了该 票据,票据权利人的损失要由支付人赔偿。 持有票据的人被拒绝支付的,可 以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由此可以查明票据权利,使善意持 票人的利益得到法律的保护。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34.html
公示催告期间,票据权利的归属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因此,该期间内转 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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