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 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公示催告的期间,由 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35.html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通知停止支付和进行公示 催告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35.html
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事项可以适 用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受理。 受理后,一方面,为防止公示催告期间票据被 兑付,使申请人的权利受到损害,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受理的同时通知票据 的支付人停止支付。 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3 日内发出公 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公示催告的期间可以根据情况决定。 比如,票据的公示催告可以根据票据流转的范围、转让的次数等具体情况决定公示 催告的期间。 一般说来,流转范围广、转让次数多的票据,其公示催告的期间 应当比流转范围窄、转让次数少的票据要长一些。 公示催告的期间虽然可以 由人民法院决定,但为了尽快稳定经济秩序,该期间不能过长;同时,为了保 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使利害关系人有充分的时间和机会知悉票据公示 催告的情况,该期间又不能过短。 因此,本条规定,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 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 60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35.html
公告可以张贴于人民法院的布告栏中,也可以在报纸中刊载,这样一方 面是为了使利害关系人能够知晓以便及早申报权利;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提 醒所有可能收到票据的人注意该票据的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不要接受该 票据。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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