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 领公告。 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 所有。
【释义】 本条是关于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审理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69.html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后,应当进行认真的审查核 实,如果查明是有主的,即应作出驳回申请人申请的判决,并通知所有人认领 财产。 财产所有人确实查不清的,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 如果公告期间有 人主张权利,也应作出驳回申请人申请的判决。 如果公告期满一年无人认 领,则应判决认定财产无主。 根据不同情况,将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69.html
财产被他人占有的,占有人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将财产交还给国家或 者集体。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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