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四条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 现,在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 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释义】 本条是关于撤销认定财产无主判决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68.html
现实中,有的财产并非无主财产,而是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因未见到 公告等原因没能在人民法院公告期内前来认领财产。 为了保护财产所有人 或者继承人的合法利益,法律允许他们在一定期限内要求撤销已生效的宣告 财产无主的判决。 也就是说,人民法院作出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并将财产收 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之后,如果原财产所有人或者合法继承人出现并在诉讼 时效期间内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不应以公告期满为由驳回申请,而应 审查其是否属实。 不属实的,驳回申请;属实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 决。 国家或者集体应将财产归还,如果已经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原财产 已不复存在的,应按原财产的实际价值折价返还。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68.html
需要说明的是,民法典通过并实施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已由原来的 2年修改为 3 年。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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