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三条 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 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释义】 本条是关于撤销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80.html
宣告失踪为一种法律拟制,失踪人重新出现或者已知其下落,应重新恢 复以前的法律状态。 根据民法典第 45 条规定,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 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 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80.html
宣告死亡也只是法律拟制的死亡,是一种推定,被宣告死亡并不等于生 理上的死亡。 公民是否真正死亡,仍然不能肯定。 被宣告死亡人不仅可能尚 在世上生存,还可能重新出现,或者返回自己离开的住所,或者已知在其他地 方生存,并有确切的证明。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80.html
下落不明的公民在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死亡后如果重新出现,经本 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具体处理 如下: (1)关于财产的处理。 撤销失踪宣告后,取消财产代管,代管人有义务 向已出现的失踪人返还代管的财产及其收益,失踪人有义务偿付代管人代管 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对于撤销死亡宣告的,根据民法典第 53 条规定,被 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民法典继承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 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 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 担赔偿责任。 (2)关于婚姻的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 51 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 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 恢复的除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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