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一百九十四条:管辖和申请

第一百九十四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 遗产管理人的,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 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申请事由和具体请求,并附有 被继承人死亡的相关证据。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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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条是关于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的管辖和申请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79.html

一、确定遗产管理人的争议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79.html

在 2023 年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应当明确遗产管理 人的资格和范围。 考虑到民法典第 1145 条对遗产管理人的选任范围作了明 确规定,遗嘱执行人、继承人都能担任遗产管理人。 由于遗嘱执行人是由遗 嘱人选定的,应当尊重遗嘱人的内心意愿,法律不宜作出过多限制;继承人也 能担任遗产管理人,法律不宜对继承人的资格作出限制。 因此,修改后的民 事诉讼法没有对遗产管理人的资格作进一步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79.html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范围包括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民 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 确定遗产管理人的方式包括 4 种:一是遗嘱人自主 选定遗嘱管理人;二是全体继承人推选部分继承人担任;三是全体继承人共 同担任;四是由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产管 理人选任的不同方式之间是有先后顺序的:首先,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先由 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其次,在没有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再由继承人 推选遗产管理人;再次,继承人没有推选或者推选不出遗产管理人时,则由全 体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最后,没有继承人或者全体继承人均放弃继 承时,则由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79.html

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当事人之间就遗嘱管理事务达成一致,按照民法 典规定的顺序选任遗产管理人即可。 但遗产管理毕竟涉及继承人、债权人等 各方利益,存在利益诉求差异,难免会因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发生争议。 当事 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发生争议,可能有不同类型:第一类是对遗嘱执行人 担任遗产管理人有争议。 比如,遗嘱人指定了多个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 之间就遗产管理事项发生争议。 又如,遗嘱人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丧失行为能 力,继承人对其担任遗产管理人提出异议。 再如,遗嘱执行人认为自己不适 合担任遗产管理人,需要另行确定遗产管理人。 第二类是对继承人担任遗产 管理人有争议。 比如,继承人推选出遗产管理人后,有的继承人对所推选出 的遗产管理人有异议。 又如,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时,利害关系人对 其中部分遗产管理人是否适合担任遗产管理人有争议。 第三类是对民政部 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有争议。 比如,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 人后,利害关系人认为自己有继承权,主张应由其担任遗产管理人,等等。 不论由于哪种原因,只要利害关系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发生争议,就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依法指定遗产管理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79.html

在 2023 年修改民事诉讼法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应当明确此类案件申 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此类案件的利害关系人是指与遗产具有直接利 益关系的人,包括遗嘱执行人、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债权人以及受遗赠人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79.html

二、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的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79.html

当事人对确定遗产管理人有争议,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首先需要 确定的就是向哪里的法院提出申请。 确定民事案件的管辖,应当便利当事人 诉讼,便利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因此,本条第 1 款明确了此类案件的管辖法 院,即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应当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 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此规定与民事诉讼法关于遗产继承 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是一致的。 本法第 34 条第 3 项专门规定,因继承遗产 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辖。 因此,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的管辖法院为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者 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 之所以这么规定,是因为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虽然不 会处理遗产相关民事权益,但是确定遗产管理人的根本目的是更好地管理遗 产事务,由与遗产存在密切联系的法院管辖更合适,且此类纠纷与遗产继承 相关纠纷往往密切相关,由相同的法院管辖有助于了解案情,更为便利、经济。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79.html

(1)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 住所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中 心场所或者主要场所。 自然人的住所一般指自然人长期居住、较为固定的居 所。 民法典第 25 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 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依据民法典的 这一规定,自然人首先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 所。 户籍登记是国家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户籍管理法律法规,对公民的身份信 息进行登记记载的制度。 因此,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进行户籍 登记,户籍登记记载的居所即是其长期居住、较为固定的居所。 其次,还可以 根据“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其他有效身份登记”主要是 指居住证、外国人的有效居留证件等。 最后,如果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 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是指自然人户籍登记的住所之外的连续居住超过半年的合法稳定居所。 因此,判断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 地,可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根据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所记载的 居所判断,如果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以经常居住地判断。 根据本 条第 1 款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院对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享有管 辖权,这主要是因为被继承人的住所地往往是其生活的中心,是其人际关系 的主要发生地,往往也是主要遗产所在地,由住所地法院管辖,能够便利查明 被继承人生前的社会关系和财产关系,以及继承人的情况等。

(2)被继承人的主要遗产所在地。 所谓主要遗产所在地就是被继承人 的绝大部分遗产的所在地。 绝大部分遗产并非指遗产的数量,而应当根据遗 产价值大小或者所占比重进行分析。 比如,被继承人的遗产包括动产也包括 不动产,如果其不动产的价值甚大,而动产的价值较小,则应当根据不动产所 在地来确定主要遗产所在地。 相反,如果被继承人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其所持股票价值巨大,与之相比,其所有的不动产价值不足为道,则应当 以其所持股票为主要遗产。 根据本条第 1 款的规定,被继承人的主要遗产所 在地法院对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也享有管辖权,由主要遗产地法院管辖此类 案件,有助于更好地查明被继承人的财产情况,同时也有利于遗产管理人管 理遗产。

根据本条第 1 款规定,此类案件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 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管辖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的法院只能是 基层人民法院。 不论被继承人遗产多少,也不论被继承人是否为外国人,只 要是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 为考虑到此类案件并不复杂,难度也往往不大,且基层法院更贴近群众,有助 于了解被继承人生前的生活状况,处理此类案件也更为便利。 此外,被继承 人死亡时的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和主要遗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都享有管 辖权,利害关系人可以选择其一提出申请。

三、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申请

本条第 2 款规定了指定遗产管理人申请书的要求,即申请书应当写明被 继承人死亡的时间、申请事由和具体请求,并附有被继承人死亡的相关证据。 2022 年 12 月,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 草案)》第 2 款规定的内容是:“申请书应当写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申请事由和具体请求,并附有有关机关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书面证明。”在征求 意见过程中,一些意见提出,被继承人死亡的书面证明既有公安机关出具的,也有医疗机构出具的,且书面证明只有一份,利害关系人未必能够掌握,建议 对此规定作出修改。 经研究,对此作了修改,将“书面证明”修改为“相关证 据”。 根据本款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申请书的形式和实 质要求包括:

第一,要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请求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管理 事项指定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而不 能仅以口头方式提出。 书面形式就是以文字等可以有形形式再现内容的形 式。 书面申请可以是纸质版申请书,也可以根据人民法院信息化要求提交的 电子版申请书。 当然,对于书写申请书有困难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 其口头申请依法制作笔录并由其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申请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申请事由和具体请 求。 首先,申请书应明确写明被继承人死亡的具体时间。 被继承人死亡的时 间应当明确写明死于某年某月某日,且死亡时间应当与所附证明材料上所载 明的被继承人死亡时间一致。 其次,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事由。 所谓申请事由 就是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事由因案情不同而不同,需要 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如实陈述。 比如,遗嘱指定的遗嘱执行人因年老体弱,已经不具有执行遗嘱的能力,需要申请法院指定其他具有管理能力的人为遗 产管理人;又如,推选出的遗产管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难以推选出新的遗 产管理人,需要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等等。 再次,申请书要写明具体请求,即申请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申请书可以明确申请法院指定某人为遗产管理 人,也可以申请法院指定具备管理能力的人为遗产管理人。 当然,除了这些 核心内容外,申请书还应当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及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还有申请日期,申请法院等相 关内容。

第三,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申请书,应当附上证 明申请事由的相关证据。 这些证据材料主要包括:(1)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 材料,诸如公安机关或者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由负责殡葬管理的部门出具 的火化证明,近亲属公开发布的讣告,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判决,等等。 (2)需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证据材料。 比如,遗嘱执行人丧失行为能力的证据,部分继承人认为推选出的遗产管理人难以胜任管理职责的证据,等等。 (3)申请法院所指定遗产管理人具备相应能力的证据材料。 如果申请人明 确申请法院指定某人作为遗产管理人,应当提交初步证据证明该人具备为被 继承人管理遗产的相应能力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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