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特情引诱情形下自首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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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情引诱情形下自首的认定

实践中有部分毒品犯罪案件存在 “特情引诱”,对此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自首,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 如果被 “特情引诱” 的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构成自首。
  2. 如果被 “特情引诱” 的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否构成自首应当区分不同情形:
    (1)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是其他犯罪事实,且与公安机关所掌握的毒品犯罪事实不存在法律、事实上的密切关联,属于特殊自首。
    (2)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是毒品犯罪事实,能否认定自首存在争议:
    • 有观点认为,由于 “特情引诱” 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隐匿身份侦查人员不得诱使他人犯罪的规定,公安机关掌握的是 “特情引诱” 事实,不宜作犯罪处理,那么犯罪嫌疑人供述了公安机关不掌握的毒品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
    • 但 2008 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了毒品犯罪案件中 “特情引诱” 的合法性,虽然规定了对其从轻处罚,但并未规定可以不予处罚或者不作犯罪处理,因此犯罪嫌疑人供述了毒品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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