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审查核实,并按照有利 于遗产管理的原则,判决指定遗产管理人。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78.html
【释义】 本条是关于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原则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78.html
一、审查程序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78.html
1. 立案受理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78.html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实行立案登记制后,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 利,只要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必须登记立案,收取 当事人提交的材料、给予答复或者书面裁定。 因此,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 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初步进行形式审查,只要当事人提 出的书面申请符合本法第 194 条第 2 款规定的形式要件就应当依法受理,登 记立案;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释明指导,材料不全需要补充相关 材料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出具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 需要补充的材料,待当事人补充材料后及时依法决定是否立案。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78.html
2. 审查核实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78.html
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后,应当及时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 根据 本法第 185 条的规定,审理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一般实行独任制,如果案件 是重大、疑难案件,则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需要注意的是,特别程序 的合议庭不能有人民陪审员。 审查的方式既可以是书面审查也可以开庭审 理,需要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如果案情比较简单,当事人之间也没有明显的争 议,可以书面审查;如果案情比较复杂,涉及的当事人众多且争议较大,则不 宜书面审查,而需要开庭审查,安排当事人到庭提出意见和主张,确保各方充 分发表意见。 书面审查可以节约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司法效率更高;开庭审 查则有助于查明案情事实,便于法官准确裁判。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78.html
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虽然不会处理当事人的实体民事权益,法官也必须认真审查申请人提出的涉及指定遗产管理人的事实和主张:首先,是被继 承人死亡的事实。 应当查明被继承人是否死亡,死亡的时间,自然死亡还是 宣告死亡等。 其次,遗产管理争议事实。 应当初步查明被继承人遗留的遗产 情况,并查清当事人之间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管理存在什么争议。 再次,遗产 管理人候选人情况。 法院应当查明被继承人是否指定了遗嘱执行人,继承人 有哪些,继承人是否放弃继承,是否存在无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情况,等等。 同 时,在审理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除了要审查申请人主张的 事实,对于被申请人提出的各项主张,也应当调查核实。 比如被申请人反驳 申请人主张,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人民法院也应当分析其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而判断被申请人的主张是否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78.html
3. 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也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完成。 指定遗 产管理人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因此,也适用本法第十五章第一节的一般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78.html
根据本法第 187 条的规定,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除非有特殊情况,必须在立 案之日起 30 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 30 日内审结。 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如 果遇到了诸如遗嘱执行人丧失行为能力、继承关系非常复杂等特殊情形的,可以经本院院长批准,适当予以延长。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78.html
4. 判决指定 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应当在法定期限 内依法以作出判决的方式指定遗产管理人。 指定遗产管理人不能以裁定的 方式作出,必须作出判决。 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适用特别程序,根据本法第185 条的规定,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因此,对于法院作出的指定遗产管 理人的判决,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是不能上诉的。
二、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范围
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指定遗产管 理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遗产管理人范围内指定。 根据民法典第 1145 条的 规定,遗产管理人的范围包括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 会。 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在这些主体中指定遗产管理人。 如果是多个遗嘱执 行人因为担任遗产管理人有争议,则可以在其中指定一名或者数名遗嘱执行 人为遗产管理人;如果是遗嘱执行人与继承人之间因遗产管理有纠纷,则可以在遗嘱执行人与继承人之间选择一人或者数人担任遗产管理人;如果是继 承人之间因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发生纠纷,则应当在继承人之间指定合适的遗 产管理人;如果是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之间因遗 产管理人的确定发生纠纷,则需要在两者之间确定合适的机构担任遗产 管理人。
人民法院是否能够指定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 等与遗产无任何关系的其他人员、组织担任遗产管理人呢? 这是不可以的,因为人民法院必须在民法典规定的遗产管理人范围内指定。 当然,在管理遗 产过程中,如果遗产管理人认为基于遗产管理的需要,必须聘请专业的人员 或者机构处理某些遗产管理事务,则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提供相 关服务,以达到帮助其实现遗产管理的目的。
三、确定遗产管理人的原则
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有利于遗产管理的原则指定遗产管理 人。 遗产管理涉及继承人、债权人、受遗赠人等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因 此,选择合适的人管理遗产至关重要。 在各方对遗产管理存在争议的情况 下,法院依法指定遗产管理人有利于尽快全面清理遗产,妥善保管和管理遗 产,实现遗产的保值增值。 同时,一个称职的遗产管理人,在主持遗产分割时 能够确保遗嘱得到有效执行,依法确定继承人的范围和份额,确保公平有序 分配遗产。 因此,人民法院在指定遗产管理人时,应当按照有利于遗产管理 的原则,结合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等有关文件,尽量尊重被继承人的内心 意愿,根据候选人的能力水平、公信力等来确定。
1. 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前提条件
担任遗产管理人需处理与遗产相关的各种民事权利义务,因此,遗产管 理人首先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处理各种民事 法律关系。 法人担任遗产管理人自然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然,法人指 派的负责遗产管理事务的工作人员也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如果人 民法院需要指定自然人则需要审查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人民法 院应当在法定遗产管理人范围内指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担任遗产 管理人,否则遗产管理人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自身的民事事务还需要 法定代理人代理,指定其担任遗产管理人毫无意义。 不少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也规定了遗产管理人或者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条件。 如《法国民法典》规定,管理遗产者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德国民法典》规定,遗嘱执行人在 管理遗产时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接受照管的 人;《日本民法典》则规定,未成年人或者破产人不能担任遗嘱执行人。
2. 指定遗产管理人应当有利于遗产管理
人民法院指定的遗产管理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如果人 民法院需要指定法人担任遗产管理人,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只能从被继 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中选择。 因此,如果被继承人是 城镇居民,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如 果被继承人是农村居民,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生前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担任 遗产管理人。 人民法院选择指定自然人担任遗产管理人时,选择的范围则更 大,包括遗嘱执行人、继承人。 人民法院根据有利于遗产管理的原则指定遗 产管理人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尽量尊重被继承人的内心 意愿。 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虽然被继承人已经死亡,但 处理其遗产还是应当根据民法典的自愿原则,尊重被继承人的内心真实意 愿。 这需要结合被继承人生前生活、遗嘱内容等,分析被继承人更倾向于让 谁来处理其身后事务。 比如,被继承人仅就部分遗产指定了遗嘱执行人,对 于其他遗产未指定遗嘱执行人,如果当事人对于遗嘱执行人管理其他遗产存 在争议,人民法院在指定遗产管理人时,结合被继承人指定遗产管理人的事 实,能够确认被继承人完全信任遗嘱执行人,可以指定由遗嘱执行人管理全 部遗产;又如,被继承人死亡之前一直与部分继承人长期共同生活,财产也是 交由共同生活的继承人打理,被继承人对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也是非常信任 的,指定他们担任遗产管理人也是合适的。 其次,要考虑候选人的能力和公 信力。 管理遗产毕竟要处理与遗产相关的很多事务,因此,在选定遗产管理 人时,应当考虑其是否有管理遗产的能力和条件。 当然,遗产管理人的能力 高低只要与遗产相适应即可。 如果被继承人遗留的遗产数量很少,产权清 晰,金额也不大,一般能力的人也能够管理;相反,如果被继承人遗留的遗产 数额巨大,产权结构和关系非常复杂,这就对遗产管理人的能力提出了更高 要求,需要遗产管理人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和经验。 人民法院在指定遗产管 理人的时候应当结合遗产的情况,分析候选人是否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 当 然,即便候选人的管理能力很强,还需要考虑其是否具备管理遗产的条件。如果管理人在异国他乡,客观上不可能管理遗产,也不适合指定其担任遗产 管理人。 担任遗产管理人,除了应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外,人格品行也很重 要。 有的国家的立法就规定,精神有缺陷、有犯罪记录、破产或者无力偿还债 务的人不能担任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需要履行法定职责,不仅要保管好 遗产,还得依法分配遗产。 因此,需要遗产管理人在继承人中间具有一定公 信力,这样才能够公平公正处理和分割遗产。 总之,人民法院在指定自然人 担任遗产管理人时,应本着有利于管理遗产的原则,综合分析候选人的条件、能力等各方面因素,综合权衡后再作出判决。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