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六条 被指定的遗产管理人死亡、终止、丧失民事行为能 力或者存在其他无法继续履行遗产管理职责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利 害关系人或者本人的申请另行指定遗产管理人。
【释义】 本条是关于另行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77.html
遗产管理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处理遗产事务,在遗产分割完之前,必须 履行法定职责。 如果出现遗产管理人死亡等特殊情形,则会导致遗产陷入无 人管理的境地,因此需要人民法院再次指定遗产管理人。 本条规定仅适用于 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后需要再次指定的情形。 如果遗产管理人并非人 民法院指定的,而是由被继承人确定的遗嘱执行人担任,或者是继承人之间 商议确定的,在遗产管理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则需要继承人再 次推选,或者由其他继承人共同担任。 当然,即便遗产管理人是人民法院指 定的,在遗产管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法继续履行管理职责时,只要 继承人之间能够就遗产管理人人选达成一致,也无须人民法院另行指定遗产 管理人;只有利害关系人就新的遗产管理人确定存在争议时,才有申请人民 法院另行指定的必要。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77.html
一、另行指定遗产管理人的事由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77.html
根据本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另行指定遗产管理人主要包括 3 种情形: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77.html
1. 遗产管理人死亡或者终止。 遗产管理人死亡是指自然人担任遗产管 理人时,自然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此时,自然人已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自然 无法履行管理遗产的法定职责。 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如果由于各种原因而终止,同样也无法安排有关人员开展遗产管理活动,应当由人民法院重新指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77.html
2. 遗产管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自然人必须是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在遗产管理人由于精神障碍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其已经不具备管理遗产的基本条件,自然需要另外安 排其他人处理遗产管理事务。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77.html
3. 遗产管理人有其他无法继续履行遗产管理职责的情形。 除上述两种 情形外,自然人也可能由于其他原因难以继续担任遗产管理人。 比如,自然 人由于生病需要长期住院治疗,已无时间和精力履行遗产管理职责;自然人 长期在境外工作、生活,远离主要遗产所在地,客观上已经不可能履行遗产管 理职责;自然人出现精神障碍,虽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但无法与他人正常交 流沟通,不具备管理遗产的能力;自然人由于违法或者犯罪被羁押,失去人身 自由,自然也无法履行遗产管理职责;自然人下落不明,被宣告失踪,其自身 财产还需要他人代管,自然也不能继续担任遗产管理人;自然人由于种种原 因,不愿意继续担任遗产管理人;等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77.html
二、另行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程序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77.html
申请另行指定遗产管理人,与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程序一样,包括提 出申请、审查核实和判决: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77.html
1. 提出申请。 申请另行指定遗产管理人,也需要由当事人提出申请,需 要注意的是,能够提出申请的不仅包括利害关系人,还包括遗产管理人本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77.html
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原来指定的遗产管理人已经无法继续履行遗产管 理职责时,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保护好遗产,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 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适格的遗产管理人。 同样,如果遗产管理人本人认为自 己已无法履行遗产管理职责,也可以主动申请人民法院另行指定其他人担任 遗产管理人。
2. 法院审查核实。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另行指定遗产管理人的 申请后,应当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对当事人提出的更换遗产管理人的事 由进行审查核实。 审查原先指定的遗产管理人是否已经无力继续履行遗产 管理职责。 比如,原遗产管理人是否已经死亡或者终止,是否已经完全丧失 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其他无法履职的事由。 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申请人并非对遗产管理人是否能够继续履职存在争议,而是对 遗产管理人提出的遗产分配方案存在争议,认为其违反法律的规定分配遗 产,则这种情形属于当事人对实体民事权益存在争议。 对于这种情形,根据 本法第 186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遗产管理人指定程序,告知当 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3. 判决另行指定。 人民法院经审查核实,如果确认申请人的主张符合客 观事实,遗产管理人确已无法继续履行遗产管理职责,则应当依法判决另行 指定其他人担任遗产管理人。 如果申请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则应当依法 判决驳回其申请。 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此类判决,当事人也是不能上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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