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违反遗产管理职责,严重侵害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其遗产管理人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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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条是关于撤销遗产管理人资格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76.html
作为管理被继承人遗产的人,遗产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职,像善良管理人 一样管理好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实施遗产管理行 为。 民法典不仅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还规定了其违反法定职责的责 任。 本条规定的是遗产管理人未尽到管理义务时利害关系人的程序性救济方式。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76.html
一、遗产管理人的法定职责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76.html
遗产管理人被确定后就要实施各种管理行为,法律一般都会明确遗产管 理人职责的范围。 不少国家、地区的民法中都有遗产管理人职责的相关规 定。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编制遗产清册、为保 存遗产必要之处置、声请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清偿债权或交付遗赠物,必要 时将遗产移交国库。 我国民法典第 1147 条对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作了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76.html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六个方面: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76.html
1. 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遗产管理人要管理遗产,首先就必须掌握 被继承人所遗留的遗产有哪些。 清理遗产就是要清查整理被继承人遗留的 所有遗产,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既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无形资产;既包括债权,也包括债务。 清理遗产还包括应当将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与家庭 共有财产予以区分,将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区分。 遗产管理人在清 理遗产后,应当制作书面的遗产清单,详细列明被继承人遗留的所有财产的 情况、债权债务的情况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76.html
2. 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遗产管理人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后,应 当向全体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遗产管理人应当以书面形式 作出报告。 除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有特别要求之外,遗产管理人应当向继承人 全面报告遗产情况,即把所有的遗产情况告知全体继承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76.html
3.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遗产管理人不仅需要清点遗产,还需要承担起积极妥善保管遗产的职责。 在发现遗产存在毁损、灭失的风险 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遗产管理人在接受遗产后,应当 妥善保管遗产,这是遗产管理人最基本的职责。 遗产的毁损、灭失包括两种 情况:第一种是物理上的毁损、灭失。 第二种是法律上的毁损、灭失。 比如,遗产中的部分动产遭受侵权威胁,或者被侵权人占有,甚至被犯罪分子盗窃 等,遗产的完整权利受到威胁,此时遗产管理人也应当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确保遗产不遭受非法侵害。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76.html
4. 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遗产不仅包括各种动产、不动产,还包括 被继承人所享有的各种债权。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之一就是处理被继承人的 债权债务。 遗产管理人在清理遗产时,发现被继承人生前有债权的,应当依 法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在分割遗产之前,遗产管理人还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生 前所负债务。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76.html
5. 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遗产管理人的最终任务就是 分割遗产。 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留下了遗嘱,遗产管理人应当根据被继承人所 立遗嘱处理遗产。 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留下遗嘱,遗产管理人则需要按照 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则来分割遗产。
6. 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遗产管理人除了实施前面五 项管理遗产的必要行为之外,还应当实施其他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必要行为,比如参与涉及遗产的有关事项、对遗产情况开展必要的调查等。
这些职责是所有遗产管理人的法定职责,包括人民法院指定的遗产管理 人,立遗嘱人指定的遗嘱执行人和继承人推选的遗产管理人,他们都必须履 行这些法定职责。
二、撤销的范围与事由
根据本条规定,遗产管理人违反法定职责,严重侵害继承人、受遗赠人或 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利害关系人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遗产管理 人资格。
1. 撤销的范围。 根据本条的规定,只要遗产管理人违反法定职责符合法 定条件,利害关系人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遗产管理人资格。 本条规定对 遗产管理人并未作特别限定,因此既包括人民法院指定的遗产管理人,也包 括立遗嘱人选定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推选的遗产管理人。 既包括担任遗产 管理人的自然人,也包括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法人。
2. 撤销的事由。 根据本条规定,申请撤销遗产管理人资格,需要满足两 方面的条件:
第一,遗产管理人违反法定职责。 遗产管理人的法定职责包括 上述六个方面,遗产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怠于履行或者不履 行法定职责,都可能造成遗产的损失或者减少,损害利害关系人的权益。 遗 产管理人违反法定职责,不论其在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其违反了法 定职责即可。 遗产管理人违反法定职责,既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消 极的不作为。 比如,遗产管理人不制作遗产清单,就是不作为;又如,遗产管 理人明明知道债务人迟迟不履行债务,却不及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导致债 权超过诉讼时效,这也属于消极不作为,即没有及时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 务。
第二,遗产管理人的行为严重侵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遗产管理人 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利害关系人才能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其资格。 根据 本条规定,就是要严重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遗产管理人的行为 并未造成利害关系人权益的严重损害,则不符合申请撤销的条件。 所谓严重 侵害,就是遗产管理人的行为导致遗产价值重大贬损或者灭失,或者被继承 人的重大债权未能依法追回,或者受遗赠人未能获得受遗赠的财产,债权人 的债权遭受重大损失,等等。 当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失与 遗产管理人违反法定职责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这些损失必须是由于遗产管 理人怠于履行或者未履行职责造成的。
三、撤销程序
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遗产管理人资格,同样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核实后依法作出判决。
1. 申请人的范围。 根据本条规定,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遗产管理人资 格的主体主要包括三类:
第一类是继承人。 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因此,与遗 产的利害关系甚为密切,如果遗产管理人不尽心履职,直接危及继承人继承 权的实现。 继承人的继承权因为遗产管理人的行为受到不利影响的,应当赋 予继承人救济渠道,维护其继承权。 当然,如果继承人已经根据民法典第1124 条的规定书面声明放弃继承,则遗产的多寡有无与其已经没有利害关 系了,其自然也就无权申请撤销遗产管理人资格。 如果继承人未就是否放弃 继承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则视为接受继承,因此,这种继承 人在遗产处理期间有权提出申请。
第二类是受遗赠人。 受遗赠人就是根据 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人。 受遗赠人是潜在的接受遗 产的人,遗产管理是否妥当,也会直接影响其合法权益,在遗产管理人不履行 法定职责严重侵害其权益时,法律也有必要赋予其申请撤销遗产管理人资格 的权利。 当然,根据民法典第 1124 条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 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未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因此,受遗赠人申请撤销遗产管理人资格的前提是,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 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因为只有其接受遗赠,遗产才与其有直接的利害关 系。
第三类是债权人。 根据民法典第 1159 条的规定,分割遗产前,应当清偿 被继承人的债务。 如果遗产管理人不管理好遗产,可能导致遗产减少或者灭 失,进而使得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无法偿还,损害债权人的权利。 遗产管 理人的履职行为与债权人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
2. 提出撤销申请。 由于申请的目的在于撤销遗产管理人资格,因此,此 类案件的被申请人就是现有的遗产管理人。 当事人如果认为遗产管理人未 履行法定职责,也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写清楚当事人的基本 信息,申请撤销遗产管理人资格的事由。 申请中应当详细陈述遗产管理人未 履行什么法定职责,遗产管理人的行为给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债权人造成 了哪些重大损失。 同时,应当提供证明遗产管理人失职行为的证据材料。
3. 审查核实。 人民法院在依法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同样应当审查核实 遗产管理人是否存在违反法定职责的行为,其行为是否损害了利害关系人的 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是否重大,遗产管理人的失职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 否存在因果关系。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利害关系人认为遗产管理人的行为已经对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仅要求遗产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则 根据本法第 186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遗产管理指定程序,告知 当事人另行起诉。
4. 判决撤销资格,并重新指定。 人民法院经审查核实,认定遗产管理人 存在违反法定职责的情形,且确实已严重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人 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事项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撤销遗产管理人资 格,即依法取消原先遗产管理人管理遗产的法律资格,这种撤销自判决生效 时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是重新指定遗产管理人。 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遗产 管理人资格并非根本目的,只有重新指定更为称职的遗产管理人才能真正维 护其合法权益。 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指定新的遗产管理人。 对于人民法 院撤销遗产管理人资格的判决,当事人也是不能上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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