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凶器抢夺型抢劫的既未遂问题

既未遂问题
目前,无论是《抢劫解释》《两抢意见》《抢劫指导意见》均未明确 “携带凶器抢夺” 是否存在既未遂的问题。从刑法理论而言,“携带凶器抢夺” 认定为抢劫,是现行刑法对该情节的拟制性规定,故存在既遂、未遂的可能;且 “直接使用凶器抢劫” 的情形尚且存在未遂,“携带凶器抢夺” 的危害性远轻于 “直接使用凶器抢劫”,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应当认定有未遂的情形。综上,我们认为,以 “携带凶器抢夺” 认定为抢劫的案件中,也应根据具体情形判断既未遂,对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结果的,可认定为抢劫未遂。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类似的案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 190 号曾某某抢劫案中,曾某某携带斧头实施抢夺,认定为抢劫,但系未遂,即持上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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