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型抢劫的既未遂问题

转化型抢劫的既未遂问题
关于转化型抢劫是否存在未遂状态,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均存在一定的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转化型抢劫和抢劫相同,应以行为人取得(控制)被害人财物为既遂标准;造成轻伤但未取得财物的,依然属于抢劫未遂。第二种观点认为,转化型抢劫和一般抢劫相同,根据《两抢意见》第 10 条认定既未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结果的,属抢劫未遂。第三种观点认为,转化型抢劫罪是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作为法律拟制的转化犯,其犯罪构成要件不同于一般抢劫罪。转化型抢劫不存在未遂状态,只要行为转化构成抢劫罪,就一律为抢劫既遂。《两抢意见》第 10 条规定,只适用于认定一般抢劫犯罪的既未遂,并不适用于认定转化型抢劫的既未遂。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 刑法第 269 条只是规定了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并非规定只要转化就构成抢劫既遂,构成抢劫罪与抢劫既遂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据此直接得出转化型抢劫一经实施即为既遂的结论。《两抢意见》第 5 条 “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 的有关规定,也是规定了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的几种情况,但是否转化为抢劫罪与具体属于抢劫的何种形态,是两个层面的问题,相关犯罪形态的认定,仍应当受《两抢意见》第 10 条对抢劫罪既未遂标准规定的制约。
  1. 从刑法理论上讲,除了过失犯罪以外,所有故意犯罪均存在未遂的状态。根据《两抢意见》的规定,普通抢劫中,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二者均不具备的,属抢劫未遂。上述规定体现了抢劫罪既未遂的区分标准是有无实际发生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损害结果。转化型抢劫虽为法律拟制,但其罪质与普通抢劫一样,所侵害的客体均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双重客体,并无本质区别。一般抢劫存在既遂未遂,那么转化抢劫亦应存在既遂未遂。
  1. 从罪责刑相适应的角度看,如果认为转化型抢劫不存在未遂形态,可能导致罪责刑失衡。与普通抢劫相比,转化抢劫中行为人起初只有盗窃、诈骗、抢夺的故意,其主观恶性稍轻于普通抢劫。在其他要件一样的情况下,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强行劫取财物的普通抢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比转化抢劫者要大。假设行为人持凶器威胁被害人最终没有取得财物,也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结果,对其以抢劫罪未遂论处。若行为人在实施盗窃罪的过程中被发现,为逃跑而使用相同的凶器作同样程度的威胁,最终未获取财物,也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结果,反而要对其以抢劫罪既遂论处,显然不能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综上,我们认为转化型抢劫与普通抢劫一样,存在未遂形态,其既未遂区分的标准,也应根据《两抢意见》第 10 条对抢劫罪既未遂标准规定进行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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