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型抢劫的共同犯罪,按照一般共同犯罪的原理认定即可。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 承继共犯。部分人员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终了,其他人员在帮助上述人员实现 “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又可分为以下情形:
(1)甲单独实施前行为后逃离现场,在逃跑过程中,乙知道真相而为使甲逃避抓捕,与甲共同当场对他人实施暴力。乙虽然没有参与前行为,但其明知甲实施了前行为,而与甲共同实施了转化行为,甲、乙均成立转化抢劫。
(2)甲单独实施前行为后逃离现场,在逃跑过程中,乙知道真相而为使甲逃避抓捕,单独当场对他人实施暴力,甲对此不知情。甲不成立转化抢劫,乙成立转化抢劫。
(3)甲单独实施前行为被他人发现,在甲逃跑过程中,乙唆使甲使用暴力行为逃避抓捕,甲接受唆使,实施了暴力。甲、乙均成立转化抢劫。
- 实行过限。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其中部分人员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对其余人员应当如何处理。根据《抢劫指导意见》规定,上述情形下,对于其余行为人是否以抢劫罪共犯论处,主要看其对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是否形成共同犯意、提供帮助。基于一定意思联络,对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提供帮助或实际成为帮凶的,可以抢劫共犯论处。故在司法实践中,应围绕主观上有无共同转化故意、客观上有无共同转化行为审查认定是否属于共同犯罪。共同盗窃、诈骗、抢夺的意愿是转化型抢劫的前提条件和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是否转化,应着重考察是否有共同转化的故意。若其余人员无转化故意,也未提供转化帮助,则不构成转化抢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 244 号张某某等抢劫、李某某盗窃案,第 740 号陈某某等抢劫、盗窃案均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综合判断。
- 转化型抢劫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在转化型抢劫的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和前行为的主从犯认定不能完全等同,即不能完全以其前行为的主从犯地位决定转化后的主从犯地位,而应主要考虑在后行为即暴力或者威胁行为中的地位和作用。如在前行为中,处于望风的人,为抗拒抓捕等而提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前行为中的实行行为人听从了该望风人的提议,集体实施了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望风者在前行为中居于从犯地位,但转化行为中其即处于指挥者的主犯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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