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是两个性质不同的犯罪。
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487.html
一是客体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公民的生命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487.html
二是犯罪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一种手段,二者之间存在目的与手段的内在联系;后者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利。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487.html
司法实践中,对抢劫杀人案件的定性,一般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执行,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具体分析如下: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487.html
- 先杀人后取财。事先只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而无抢劫他人财物的目的,取财是在杀人以后实施的,或者杀人以后,见财起意,又将财物拿走的案件。基于杀人的故意,实施杀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后又基于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故意,实施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两罪之间没有内在的牵连关系。类似这类案件,应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两罪并罚。
- 在实施抢劫财物过程中先杀人后劫物。在抢劫财物过程中,先将财物所有人杀死,剥夺其反抗能力,当场劫走其财物,杀人是劫财手段的案件,虽杀人在先,劫取财物在后,但都发生在抢劫过程中,而且杀人是劫取财物的必要手段,应定抢劫罪。关于以杀害其他人为手段,威胁被害人,劫取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该情形应认定为抢劫罪,而不应以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理由是:(1)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包括故意杀人,“以杀害其他人为手段威胁被害人” 的行为,只是为 “劫取财物” 目的行为服务的手段行为,属于统一的抢劫犯罪。(2)刑法规定的抢劫罪的客体属于复杂客体,除主要客体即公私财物所有权之外,还有次要客体即人身权利。行为人 “以杀害其他人为手段,威胁被害人,劫取财物的行为”,虽然侵犯了其他人的人身权利以及财物所有人的财产权利,但均属于对统一的抢劫罪的客体的侵犯,对其应该以单独的抢劫罪定罪处罚。(3)被侵犯人身权利的其他人以及被侵犯财产权利的财物的所有人,均是抢劫罪的受害人。
- 抢劫以后又杀人。抢劫财物后,为灭口而杀死被害人的案件,杀人灭口行为,与抢劫没有内在联系,因此是两个独立的犯罪,应分别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两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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