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种法定加重处罚情形

八种法定加重处罚情形
转化型抢劫后是否可以适用八种法定加重处罚的情形,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一直持肯定的态度。《抢劫解释》第 1 条规定,入户盗窃后,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抢劫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入户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在户内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 “入户抢劫” 或者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虽上述解释、意见只明确了 “入户抢劫” 或者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两种情形。但我们认为,上述规定系注意性规定,而非法律拟制,转化型抢劫如出现抢劫 “致人重伤、死亡”“持枪抢劫”“抢劫数额巨大” 等加重处罚情形时,也应适用。理由在于,上述情形属于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之间的交叉或者重合关系,当作为定罪情节的行为之社会危害性程度超越了该罪之基本量刑幅度时,依据法律规定适用相应的特定量刑幅度并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 86 号王某某抢劫、盗窃、故意伤害案中认定王某某在盗窃中转化抢劫,且属于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 660 号刘某某等抢劫、盗窃案中认定刘某某实施盗窃后持枪抗拒抓捕属于 “持枪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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