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 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 告期间为一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 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 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81.html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发布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公告和作出判 决有关事项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81.html
(1)受理和公告。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81.html
人民法院接到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后,经过审查,认为 手续完备、证明无误的,应当受理并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公告应在人 民法院的公告栏内张贴,也可以在适当的报纸、刊物等处刊登。 关于公告期限,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 3 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 1 年;因意外事故下落 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 3 个月。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81.html
(2)判决。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81.html
公告期间届满后,如果下落不明人仍然没有消息,人民法院 方可作出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 在公告期间,如果下落不明人重新 出现或者有确实消息证明其已有下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驳回利害关系人申 请的判决。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和驳回申请的判决,都是终审判决,不得提起上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81.html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不必先经宣告失踪的程序,只要公民下落不明“满四 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且有有关机关证明 公民不可能生存的书面证明,经公告期满后,法院即可宣告死亡。 根据《民 法典》第 48 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 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 其死亡的日期。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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