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 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 原判决。
【释义】 本条是关于撤销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的判决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71.html
公民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就需要有 人对其进行监护。 民法典对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作出了规定。 根据民法典 第 28 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 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 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71.html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既可能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当然也有可能部分或者 完全恢复。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其目的就是保 护他们的民事权益和民事活动的正常进行。 如果判决认定该公民无民事行 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 组织的申请,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71.html
判决送达后,该公民就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责任,原判决指定的监护人就不再是该公民的监护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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