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二百条:判决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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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条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 近亲属 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 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 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 驳回。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72.html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案件的有关事项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72.html

基层人民法院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是终审判决。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72.html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 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如果该近亲属就是申请人,则这个近亲属 就不能充当代理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 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 在审理中,如果该公民的健康状态允许,那么指定 谁做代理人,还需询问被申请认定人本人的意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72.html

人民法院受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后,经 过审理,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判决:一种情况是,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 没有根据,该公民并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认定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判决驳回申请。 另一种情况是,经过审理,人民法院有充分的事实根据认为,该公民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或者不能完全 辨认自己的行为,应当判决认定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 公民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应当为 其指定监护人。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 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如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 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 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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