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 申请人已提供 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的公民进行医学鉴定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74.html
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是否符合认定 条件,一般应以医学鉴定为依据。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医学鉴定。 申请人提出申 请时,已经将有关医院出具的能够确切表明被申请认定人系不能辨认自己行 为的人的鉴定意见作为证据提交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鉴定意 见审查核实后无疑问的,就不必再进行医学鉴定;如果不够确定,则应当由人 民法院指定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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