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 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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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进行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 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43.html
人民检察院对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不仅要向法院提 交抗诉书,还应当在案件审理时派员出席法庭。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43.html
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检察员在法庭上既不处于原告的地位,也不 处于被告的地位,即不影响原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而是在法庭上陈述抗诉 的要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并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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