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47.html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应当制作抗诉书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47.html
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是其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的体现,抗诉在形式上必 须要严肃。 也就是说,要采用抗诉书的方式提出抗诉,而不能以口头方式提 出抗诉。 本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 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47.html
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制作的诉讼文书,主要内容包括:(1)提出抗诉的 人民检察院的名称;(2)案件来源,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的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案件编号和案由;(3) 基本案情、人民法院审理情 况、抗诉要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4)证据和证据来源。 抗诉书由检察 长签发,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47.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47.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47.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47.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47.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