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七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 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 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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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条是关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及管辖法院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65.html
本条规定包括两方面内容: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65.html
一、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65.html
依照本条规定,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两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65.html
1. 担保物权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65.html
本条所称申请实现的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担保物权人 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和留置权人。 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 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 受偿。 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 证书等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 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等优先受偿。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 权利质权。 根据民法典第 426 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 得出质。 根据民法典第 440 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 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 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可以留 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65.html
2. 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65.html
现实中会出现以下情况:一是债务履行期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质权人 控制着质物,又不马上行使质权,其结果可能是质物价格下跌,甚至发生毁 损、灭失等。 二是留置权人长期持续占有留置财产而不主张实现担保物权,造成留置财产自然损耗或者贬值。 为了避免质权人、留置权人怠于行使权 利,侵害出质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 437 条第 1 款规定:“出质人可 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 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民法典第 454 条规定:“债务人可 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 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为与实体法的内容衔接,本条 规定,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实现担保物权。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65.html
二、管辖法院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65.html
根据本条的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 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便于担保财产的查 封、扣押;规定由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主要考虑有些担保财产 是财产权利,比如,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和股 权、应收账款等设立权利质权,在这种情况下,由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 院管辖更便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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