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一百六十条:适用范围

第一百六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 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15.html

【释义】  本条是关于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15.html

本条第 1 款对简易程序强制适用的条件和范围作了规定。 简易程序只 能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得适用简易 程序。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15.html

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简单民事案件。 简单民事案件,是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 “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 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 判明事实、分清是非。 如果在主要事实上有争议,并且认定事实的证据又不 充分,就很难说“事实清楚”了。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诉讼当事人之间 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简单、清楚,双方争议的矛盾也比较明确,当事人之间纠 纷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也不太复杂。 “争议不大”,是指双方当事人对他们之 间的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案件发生的原因、权利 义务的归属等问题,都没有太大的争议。 “争议不大”和“事实清楚”、“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相互关联,是判断属于简单民事案件的一个重要要素,意味 着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没有很大阻力。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15.html

对于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有的国家采用数额限制,如日本、德国;有的 地区采用数额、案由和当事人合意几种方式规范,如我国台湾地区。 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 427 条中规定,关于财产权之诉讼,其标的之金额或 价额在新台币 50 万元以下者,适用简易程序。 关于这一数额司法机构得因 情势需要,以命令减至新台币 25 万元,或增至 75 万元。 下列各款诉讼,不问 其标的金额或价额一律适用简易程序:(1)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赁 或定期借贷关系所生之争执涉讼者;(2)雇佣人与受雇人间,因雇佣契约涉 讼,其雇佣期间在 1 年以下者;(3) 旅客与旅馆主人、饮食店主人或运送人 间,因食宿、运送费或因寄存行李、财物涉讼者;(4)因请求保护占有涉讼者; (5)因定不动产之界线或设置界标涉讼者;(6)本于票据有所请求而涉讼者; (7)本于合会有所请求而涉讼者;(8)因请求利息、红利、租金、退职金或其他 定期给付涉讼者;(9)因动产租赁或使用借贷关系所生之争执涉讼者;(10)因 第 1 款至第 3 款、第 6 款至第 9 款所定请求之保证关系涉讼者;(11)本于道 路交通事故有所请求而涉讼者;(12)适用刑事简易诉讼程序案件之附带民 事诉讼,经裁定移送民事庭者。 不符合前述的数额和案由标准的,当事人可 以书面合意适用简易程序。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不抗辩而进行言词辩 论的,视为当事人之间有适用简易程序的合意。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15.html

关于如何完善我国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规定,学界提出不少建议:有的 建议,基层人民法院以简易程序为主,通过开庭认为事实复杂、关系一时难以 查清的,可转普通程序审理。 有的建议,采用法定数额限制、法定案件类型列 举限制、法定反向排除列举限制和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模式划定简易程序的适 用范围。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15.html

从以上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及学者的建议来看,对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 规定,有以下几种模式:一是法定数额模式,即规定一定标的额以下的案件适 用简易程序;二是案由模式,即限制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类型;三是两种 模式的结合。 关于法定数额模式,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均,“一刀 切”的法定数额限制不适合我国国情。 关于案由模式,从司法实践来看,适 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几乎延伸到各类一审民事案件,从案由角度无法科学合 理地划分哪些案件应适用简易程序。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15.html

因此,我国现有的关于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规定较为合适,即基层人民 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 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至于案件简单或者复杂,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进行 判断,在此基础上,增加规定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本条第 2 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第一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 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相对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在起诉手续、传唤当事人方 式、审理程序以及审限等方面都作了简化。 适用简易程序比适用普通程序的 诉讼费用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 16 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在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中增加规定当事人的程序选 择权,使当事人能在权衡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利弊后,发挥能动性对程序 进行选择。 民事程序选择权并不影响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它是从当事人的 角度出发,为满足当事人的利益需要,由当事人权衡并作出相应选择而设计 的制度,主要通过当事人之间在充分权衡其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的基础上所 达成的合意来实现。 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也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合 理配置司法资源。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15.html

本条第 2 款有以下几层含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15.html

一是本条规定中的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只 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的民事案件,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 理的民事案件不适用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依据本法的规定,简易程序只适 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不适用 简易程序。 一般情况下,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较大,案 情较为复杂,因此,本款规定,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仅限于基 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15.html

二是当事人行使程序选择权适用简易程序,以当事人双方共同约定为前 提。 仅原告或者被告一方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必须双方 达成合意。 当事人双方对适用简易程序达成合意即可,至于约定适用简易程 序的方式,既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

三是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限于依据本法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的民事案 件。 对此类案件,当事人可经权衡利弊,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不能对依据本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约定选择适用普通程 序。 一方面依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没有必要适用普通程序;另一方面整个社会 的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对依据规定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约定适用普通 程序会增加司法资源的负担。 因此,本款仅规定了当事人从普通程序向简易 程序的程序选择权。

四是一旦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 2 条第 1 款 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 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 理。”第 2 款规定:“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 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审判程序,因此要按照第一审程序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审判 案件,但调解是贯穿审判过程始终的,所以,也应当适用调解的有关规定。 如 在作出判决前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也可以制作调解书;达不成协议的,应 当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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