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释义】 本条是关于裁判文书公开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16.html
一、裁判文书公开的意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16.html
裁判文书记录着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审判活动、裁判理由、裁判依据和 裁判结果等内容。 裁判文书公开,是审判公开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提高 审判质量、释法服判具有重要作用。 具体来讲,有以下几点:一是裁判文书公 开可以使公众知悉其内容,促进人民法院有效落实公开审判原则,实现司法 透明和司法公开的价值;二是裁判文书公开可以促进法官增强责任心,慎重 对待每一个判决,不断提高办案质量,最大限度地赢得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 支持;三是裁判文书公开能够满足当事人、普通民众、专业人士等的需求,为 普法和理论研究提供重要的资料来源,促进法学的发展;四是裁判文书公开 还有利于各级法院之间相互交流、学习和借鉴,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司 法水平。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16.html
二、一些国家和地区关于裁判文书公开的做法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16.html
(一)美国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16.html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通常在法庭上宣判后就公布在该院的网站上,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16.html
判决全文由法院公共信息办公室负责提供。 除了在网络上公布,美国联邦最 高法院还会印制判决的单行本、汇编等。 原则上,美国联邦初审法院的裁判 可以不公开,但具有判例价值的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应当公布。 目前,许多 联邦巡回法院将判决交由出版公司出版,还有的在网络上公布。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16.html
(二)日本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16.html
在日本,法院一般将裁判文书存在法院书记官处,供公众查阅。 法院也 可以将一些具有指导性但又不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通过编辑 成书或者上传互联网的方式予以公开,但其中所涉及的个人信息都经过技术 处理。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16.html
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的裁判文书,任何人都可以申请查阅,但仅当事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才可以请求法院书记官提供裁判文书副本或者进行复印、抄录。 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仅限于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 以申请查阅、复制和抄录。 裁判文书中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查阅 人有义务保守秘密。 如果裁判文书涉及重大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经当事 人申请,法院有权禁止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查阅、复制或者抄录裁判文书的 某些特定内容。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16.html
(三)瑞士
在瑞士,法院一般在判决后 10 ~ 15 日内公布判决书。 如果判决公布后 可能影响其他案件的裁判,则暂缓公布。 在法院的网站上,公众可以查询各 类案件的审理情况。 根据法院关于信息公开方面的规定,对外公布判决时,必须隐去当事人的名字等信息。
(四)法国
在法国,法院通常以新闻公报的形式发布裁判文书。 对外公布的裁判文 书应隐去当事人的名字等信息。
(五)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香港裁判法院以上的法院,其裁判文书的内容上网公布。 香港终审法院 网站“判决书及法律参考资料”栏目中包括了香港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 法院、家事法庭和土地审裁处等作出的裁判文书。 一般情况下,裁判文书于 送达后 3 个工作日内上传至香港终审法院网站。 对于一些重要案件的裁判,可于宣告当日上传。 《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规定,合议庭裁判文书须及时公布于《澳门特别 行政区公报》。 澳门中级法院以上法院的裁判文书,除法律规定不公开的 外,均上网公布。 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布时,必须载有由卷宗裁判书制作人草 拟的一份理论性摘要,包括案件的种类、编号、审判日期、主题、摘要、审判结 果等。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案件的表决结果也是需要公开的。 另外,终审法 院每年出版一本《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合议庭裁判》汇编,其中包括该 法院所有合议庭在该年作出的裁判和决定。
我国台湾地区“法院组织法”规定,除有其他特别规定外,各级法院及分 院应当定期出版公报或以其他方式公开裁判文书。 公开时,不公开自然人的 身份证统一编号以及其他足以识别相应个人的信息。
三、关于裁判文书公开的范围
根据本法第 52 条第 2 款规定,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本法第 64 条规定了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 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这些规定赋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查 阅权,主要是从维护当事人本身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的。 当事人是民事诉讼 活动的参加人,几乎所有的诉讼材料和法律文书都可能涉及当事人的诉讼权 利和实体权利保护问题,因此应当尽可能地确保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查 阅权。
本条规定的公众查阅权,与本法第 52 条、第 64 条的区别有以下几点:一 是查阅主体不同,本条规定的公众,主要是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以外的 人。 由于本条主要是从司法公开和社会公众监督人民法院司法活动的角度 出发所作的规定,因此,无论与本案是否有利害关系,公众均可根据本条的规 定依法查阅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 二是查阅范围不同。 根据本条的规定,公众查阅的对象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判决书、裁定书以外的法 律文书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公众查阅的范围,法院已经作出但尚未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也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公众查阅的范围;而当事人则可以 查阅、复制起诉状、答辩状、法庭笔录、法庭上出示的有关证据等有关材料和 法律文书,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可以查阅、摘抄和复印起诉状、答辩状、庭审 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 三是对于涉密内容的查阅存在区别。 根据本条的 规定,公众无权查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 而相关规 定并未禁止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查阅本案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 人隐私的内容。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 规定》第 8 条规定:“查阅案件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的,诉讼代理人应当保密。”
四、关于裁判文书公开的方式
为了有效实施本条关于裁判文书公开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积极采取相 应措施,依法保障公众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的权利。 目前,一 些国家和地区公开裁判文书的方式主要包括在法院书记室存放以供查阅、定 期编纂判决汇编、在政府公告以及互联网上公布等。 在我国,人民法院可以 根据司法实践情况,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公开裁判文书。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本条的规定,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是公众享有的权利。 裁判文书公开应当是人民法院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公开裁判文书,但前提是应当依 法保障公民的查阅权,不能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公众依法查阅生效的裁 判文书。 人民法院在公开裁判文书时还应当确保及时性,在合理的时间内予 以公开,不能无故拖延。 同时,人民法院还应当确保公众查阅的生效裁判文 书的规范性,使公众查阅到的裁判文书符合法律等规定的格式,除禁止查阅 的内容外,应当保证提供的裁判文书相关内容的完整性等。 2016 年修改后 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在互联网公布 的裁判文书,除依照该规定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应当与裁判文书的原 本一致;人民法院对裁判文书中的笔误进行补正的,应当及时在互联网公布 补正笔误的裁定书;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与裁判文书原本不一致或者技 术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撤回并在纠正后重新公布。
五、关于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裁判文书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公众不能查阅。
人民法院在公开裁判文书时,应当通过技术手段隐去裁判文书中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要 求,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对特定人员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对特定信息进行删除。 该规定列举的应进行隐名处理的信息包括:婚姻家 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未成年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 该规定列举的应作删除处理的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 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 编号等个人信息,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 属证书编号等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 隐私的信息,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信息,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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