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 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 的时间、地点。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和对 决定公开审理的案件发布公告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39.html
为了给当事人准备开庭审理留有必要的时间,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开庭日期。 鉴于开庭日期是法院根 据审理前准备情形单方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 3 日前用通知书通知诉 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出席庭审,对当事人应当采用传 票传唤。 应当说明的是,这一规定是要求人民法院将开庭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 日以前送达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而不是开庭前 3 日内才送到,更不 是开庭前 3 日才发出开庭通知。 提前发出开庭通知的主要目的是给当事人 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留有充裕的时间,按时参加庭审。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 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39.html
为了使公开审理制度落到实处,方便公众旁听庭审和记者采访报道,凡 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 3 日前发出公告。 公告应当注明当事人姓名、案 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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