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一百二十九条:权利义务告知

第一百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 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义务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49.html

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 讼权利和义务,方便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也是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保证。 告知可以采用两种方式:一是书面方 式,即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写明有关的诉讼权利和 义务。 受理案件通知书是人民法院接到原告起诉后,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 的,在决定立案后向原告发出的决定立案和预交诉讼费的通知书。 应诉通知 书是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决定受理后,向被告发出的通知书,主要内容包 括:原告、被告姓名,案由,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被告按期提出答辩,可以委 托诉讼代理人及其他事项。 二是口头方式,如果不在通知书中记明,则应当 在送达通知书的同时,用口头方式告知,以便当事人及时了解诉讼权利和 义务。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49.html

人民法院分别发送给原告、被告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关于 诉讼权利义务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根据本法第 47 条规定,当事人有 权对本案的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提出回避申请。 根据本法第 52 条、第 53 条、第 54 条及其他有关条款 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和自行 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 书。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 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49.html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50 条的规 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举证通知 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 果等内容。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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