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 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 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 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 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48.html
【释义】 本条是关于管辖权异议和应诉管辖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48.html
2023 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本条第 2 款内容作了补充完善,在“应诉答 辩”后增加了“或者提出反诉”,使应诉管辖的规定更为周延。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48.html
对本条的理解,需要把握两个方面: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48.html
一是管辖权异议的提出与法院的审查处理。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提出异议,这是当事人 的一项诉讼权利。 受诉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 进行审查,必要时需召集双方当事人听证。 对当事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区别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48.html
其一,当事人就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 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受诉人民法 院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 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 出上诉。 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者上诉被驳回的,受诉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 事人参加诉讼。 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申请再审的,不影响受诉人民法院对该 案件的审理。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48.html
其二,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 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在一 审案件审理方面的分工。 受诉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没有管辖权的,应将案件 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受诉人民法院拒不移送,当事人向上级人民法 院反映并就此提出异议的,如情况属实确有必要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应当通 知受诉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诉人民法院拒不移送 且作出实体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受诉人民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48.html
其三,当事人在答辩期内以双方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应向仲裁机构申 请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受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如果仲裁条 款、仲裁协议有效,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成立,受诉 人民法院依法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 果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只要符合本法第 122 条受 理条件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就应裁定驳回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48.html
二是应诉管辖。 所谓应诉管辖,学理上也称为默示或者拟制的合意管 辖。 关于应诉管辖的适用范围,虽然在国内学术界仍存在一定争议,认为应 诉管辖不是协议管辖的一种,而且会导致协议管辖范围的无限制扩大,但是 从国外许多国家民事诉讼的立法情况来看,设立完善的应诉管辖制度对于节 省司法资源还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 39 条规定,一审程 序中,被告不主张管辖错误而进行本案的言辞辩论时,也可以发生管辖权。 《日本民事诉讼法》第 12 条规定,被告在一审不提出违反管辖的抗辩而对本 案进行辩论或者在辩论准备程序中不提出违反管辖而进行陈述时,该法院则 拥有管辖权。 上述国家关于应诉管辖的规定并未区分涉外案件与国内案件,在可选择法院的范围限制上,除去不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外,并无特殊要求。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48.html
鉴于上述背景,在 2012 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将应诉管辖的适用范围由原来 的涉外民事案件扩大到非涉外民事案件,不仅为当事人减少诉累,也为法院 管辖赋予正当的法律依据,节省司法资源,体现公正与效率。 2023 年修改民 事诉讼法时,有意见提出,为进一步扩大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在应诉管辖方面,可在形式上不强调须受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限制。 涉外 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即可视 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如果受诉人民法院违反了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 管辖的限制,也可在先将管辖权争取到我国国内后,再根据移送管辖和指定 管辖等规定进行管辖权的调整。 经研究,2023 年修改专门在涉外编增加一 条规定(第 278 条):“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由此,关于应诉管辖问题,本法在涉外编和非涉外 编都作了规定,且表述上有所区分。 此外,2023 年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过程 中,有意见提出,应当吸收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增加“提出反诉”作为当事 人应诉管辖的情形。 经研究,提出反诉意味着当事人已经接受本诉管辖,并在此基础上以吸收、吞并对方的诉讼请求为目的提起了诉讼,自然应当视为 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因此,本条和涉外编应诉管辖的条文都将“提出反 诉”作为应诉管辖的情形加以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基于应诉管辖规定在涉 外编与非涉外编的不同考虑,本条的应诉管辖须受到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 定的限制,即不得违反本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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