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释义】 本条是关于告知审判人员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47.html
2021 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将此前条文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修改为“审判人员”。 根据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工作情况,2021 年修 改民事诉讼法时,扩大了独任制的适用范围,明确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 通程序独任审理。 根据这一修改,第一审普通程序中也会存在审判员独任审 理的情况,故将“合议庭组成人员”修改为“审判人员”。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47.html
根据本法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将案件交由审判人员承办,依照第一审 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既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也可以对符合 条件的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第一审合议庭有两种组织形式:一是由审判 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活动时,除法律另 有规定外,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二是由审判员单独组成合议庭,人民 陪审员不参与该合议庭的组成。 合议庭的人数必须是 3 人以上的单数,对于 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的具体比例,本法未作规定。 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独任 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审理。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47.html
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判人员确定后 3 日内告知当事人。 当 事人有权及时知晓负责审判的人员,以便日后开庭审理时依法充分、有效地 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 申请回避的权利是当事人最重要的诉讼权利之一,也 是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审理的基础。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47.html
需要说明的是,人民法院在告知当事人后,可以根据需要对审判人员进 行必要的调整,因情况变化必须调整审判人员的,应当于调整后 3 日内告知 当事人。 在开庭前 3 日内决定调整审判人员的,原定的开庭日期应予顺延。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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