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二条 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 证据。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审判人员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证据的 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46.html
所谓诉讼材料,是指原告、被告双方向受诉人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答辩 状,以及他们各自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 必要的证据,是指对于认定事实、适 用法律必不可少的证据材料。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46.html
审核诉讼材料,主要是指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对原告的起诉状、被告的 答辩状以及他们提出的证据和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查和核实。 具体包括:再 次审查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发现该案件不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裁定驳回起诉,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了解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对诉讼请求的反驳是否还 需要一定的证明材料,如需要,通知当事人补正;审查被告是否提出了反诉,反诉是否符合条件,反诉的诉讼请求是什么,有何事实和理由;查明有无必要 对证据进行鉴定或者勘验,是否需要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是否需 要对可能灭失的证据采取保全措施;确定是否有必要按法定程序通知其他人 参加诉讼。 通过审核,可以使审判人员对案情有初步了解,掌握矛盾的焦点 和争议的实质,把握案件的中心环节及案件能否进入开庭审理阶段。 因此,审核诉讼材料是审判前准备工作中的必要步骤,对于案件能否及时开庭审理 具有重要的意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46.html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二是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与案件有 关的证据。 两种情形适用条件是不一样的。 根据本法第 67 条第 1 款的规 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依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 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人民法院根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认定,并 以此查清案件事实,作出裁判,如果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可能导致败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46.html
但是,在审判实践中,有一些证据材料是当事人难以自行收集,但对于查明案 件事实却不可缺少的,如涉及土地、房屋、公安、存款等方面的证据,需要由人 民法院依职权调取。 根据本法第 67 条第 2 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94 条第 1 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 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1)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 代理人无权查阅的;(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3)当事 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46.html
值得注意的是,审核诉讼材料和调查、收集必要证据的工作,并不是为了 使审判人员在开庭审理前对案件事实以及证据的认定形成结论性的意见,否 则将会造成审判人员认识上的先入为主,使日后即将进行的开庭审理失去意 义而流于形式,而在于使审判人员通过认真审核诉讼材料和调查、收集必要 的证据了解案情,审查证据,以便掌握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需要庭审调 查、辩论的主要问题,为在庭审活动中正确地指挥诉讼做好前期准备。 从性 质上讲,此项工作只是一种程序性的准备而非实体性的审理。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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