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 示证件。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45.html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调查程序问题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45.html
人民法院要正确处理民事纠纷,必须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只有掌握 了充分的证据,才能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适用法律,对民事案件作出公正 裁判。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45.html
在民事诉讼中的许多情况下,人民法院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 查,这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职权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协 助,不得以任何借口予以拒绝。 如果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或者妨碍调查取 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法相关规定对其采取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45.html
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派出的审判员或书记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 调查人出示表明调查人员身份的证件,取得被调查人的信任和合作。 调查应 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调查时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完毕后应当将制作 的调查笔录送请被调查人校阅,经核对准确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记录人 在笔录末尾处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调查中摘抄的有关材料,除应注明原材料的名称、出处外,还应由有关单位和个人盖章。 未经上述程序取得的调查 材料,不具备证明效力,不得据以作出裁判。 本条对于规范调查人员的调查 行为,维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增强调查活动的合性法、严肃性具有重要 意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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