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 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 充调查。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44.html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 因故不能 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44.html
【释义】 本条是关于委托调查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44.html
根据本条规定,受诉人民法院除自行调查以外,对在外地的证据,在必要 的时候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这样可以在保证调查质量的前提下降低 调查成本,提高调查效率。 委托调查是一种法定调查方式,受委托的人民法 院有义务协助调查取证。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 为了保证 调查事项的完整性并以此满足诉讼活动的客观需要,受委托的人民法院除根 据委托调查的项目和要求进行调查外,如果发现与委托项目有关的证据,可 以主动补充调查。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44.html
为了防止调查滞延,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 30 日内完 成调查,并将调查材料函复委托人民法院。 如果因故不能完成,或者需要延 长期限完成,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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