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五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 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追加当事人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43.html
追加当事人,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对诉讼标的具有共同权利或义务的当事 人未参加诉讼时,依职权追加其为案件的原告或被告的诉讼行为。 追加当事 人只存在于必要的共同诉讼中,普通的共同诉讼不会发生追加当事人的 问题。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43.html
根据本法第 55 条的规定,以共同诉讼人之间对诉讼标的的关系,共同诉 讼可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 若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则该共同诉讼是必要的共同诉讼;若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则该共同 诉讼是普通的共同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一方或 双方当事人为两人以上,二是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例如,合伙关系中基于合 伙财产的诉讼,共同继承人基于被继承财产的诉讼。 当事人在实体法律关系 中存在共同的利害关系,享有共同的权利或者承担共同的义务,体现在诉讼 法律关系中即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它要求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未一同起诉或应诉的,应予以追加。 对于必要的共同诉讼,法院应当合并审 理,且作出合一判决,避免因分别审理和判决导致分割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在 联系,产生相互矛盾的判决。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43.html
所谓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 是同一种类的,法院将其合并审理的诉讼。 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是指各个 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同,即他们各自享有的权 利或承担的义务属于同一类型。 例如,一加害人对数人实施了加害行为,数 个受害人作为共同诉讼人分别向加害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在普通的共同 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都是各自独立的,只是因为他们之间存在一定的 关联或者在性质上是同一类型的,基于审判上的便利,经当事人同意,法院可 以合并审理。 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当事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不 是必须共同参加诉讼,因此,不会产生追加当事人的问题,人民法院也不得擅 自追加。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43.html
人民法院通过审核诉讼材料和审前调查,如果发现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 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只有依法追加当事人参加诉 讼,人民法院才能全面彻底地解决争议。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 加诉讼的,除人民法院有权通知其参加诉讼以外,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申请追加。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 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应被追加的当事人。 人民法院依法 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43.html
人民法院依法追加原告时,如果应当追加的原告已经明确表示放弃实体 权利,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 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被告时,不以其本人和案内所有其他诉讼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为转移,均应通知追加,即便其不来参加诉讼,也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与判 决,且判决生效以后,对其同样具有约束力。 但是,如果应当追加的被告属于 依法必须到庭的被告,在经人民法院通知追加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经两次 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可以对其实施拘传。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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