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一百二十三条:起诉方式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 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 对方当事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55.html

【释义】  本条是关于起诉方式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55.html

根据本条规定,原告起诉有两种方式:一为书面方式,二为口头方式。 两 种方式中以书面方式为主,只有在起诉人“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情况下,为便利其行使起诉的权利,才可以允许原告口头起诉。 此处所说的“书写起 诉状确有困难”,主要是指原告本人因文化水平、法律知识欠缺或者疾病等 身体原因所造成的自行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情形,同时也包括原告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法定代理人因类似原因而造成的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情形。 在这两种情形下,都可以口头起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55.html

书写起诉状,有利于明确表达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所根据的事实和理 由,也便于人民法院审查起诉,决定是否受理,以及在决定受理后,向被告转 达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根据,方便被告行使答辩的权利。 根据本条规定,原 告递交起诉状,应按被告人数递交相应份数的起诉状副本,以便在人民法院 决定受理后由法院送达被告。 所谓起诉状副本,即与起诉状内容相同的文 本,是相对于递交人民法院的那份起诉状而言的。 递交法院的起诉状称正 本,副本可以抄写也可以打印、复印。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55.html

口头起诉的,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笔录应由起诉人签名或捺印,与起诉 状具有同等效力。 人民法院既可以将抄录的原告口诉笔录送给被告,也可以 将原告口诉的主要内容口头告知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265 条的规定,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 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诉讼请 求,事实及理由等准确记入笔录,由原告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捺印。 对当事 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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