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 条、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 继续履行义务。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 院执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继续履行义务及随时申请执行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62.html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已经实施了法律所规定的关于查询、扣押、冻 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金融资产,扣留、提取 被执行人收入,以及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措施后,被 执行人仍无法偿还债务的,债务并不因此而消灭,债务人还应当继续履行义 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当事 人之间因申请强制执行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并没有终结。 也就是说,被执行人 的义务不因采取了执行措施而终结,被执行人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就应 当履行义务,一直到义务履行完毕。 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在人民法 院采取执行措施后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被执行人经过一段恢 复期后,又获得了新的财产,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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