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九十五条 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 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 有该国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09.html
【释义】 本条是关于司法协助请求文本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09.html
无论是外国法院请求我国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还是我国人民法院请 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均应当采用请求书的形式提出。 请求书的内容一 般包括:(1)请求机关和被请求机关的名称、地址;(2)案件的名称;(3)执行 请求所涉及的人的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职业、住所或者居所以及其在 诉讼中的身份,法人的名称和地址;( 4) 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 (5)请求所涉及的案件的案情摘要;( 6) 执行请求所需附具的其他材料; (7)请求的内容。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09.html
从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和尊重别国主权的角度出发,同时也为了便于执行 对方国家的请求事项,本条对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所使用的文本作出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09.html
根据本条规定,外国法院请求我国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 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我国人民法院 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该国文字译本 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例外的情况是,如果双方缔结或者共同 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允许使用第三国文字文本,则可以采用该第三国文字正式 译本。 例如,我国同蒙古国、波兰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中,就允许使用第三国 文字的译本,即允许缔约双方使用英文文本。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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