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 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释义】 本条是关于外国当事人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必须委托中国 律师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35.html
外国当事人可以亲自在我国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应诉,进行诉讼活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诉讼。 但是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只能委托中国律师,而 不能委托别国律师,包括外国当事人本国的律师以及其他任何一个国家的律 师。 这是因为,一国的司法制度只能适用于本国领域内,不能延伸于国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35.html
律师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外国律师参与非本国法院的诉讼活 动,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司法主权。 外国律师的律师资格是外国法律赋予的,外国律师是外国司法制度的体现者,一个主权国家是不能允许外国律师出席 本国法庭参加诉讼的,否则就无异于让外国律师介入本国的司法审判权。 此 外,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目的是由律师提供法律上的帮助,而一般而 言,外国律师对法院地国的法律不太熟悉,因而委托非法院地国的律师代理 诉讼,也往往无助于案件的顺利解决。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35.html
需要说明的是,本条规定仅指在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情况下,必须 委托中国律师。 外国当事人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 国当事人委托其本国公民或者其他国家的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 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以个人名义而非官方名义担任该国当事人的诉 讼代理人,以及外国当事人委托中国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都是可以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526 条、第 527 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 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 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 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 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 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 份为其本国国民在中国聘请中国律师或者中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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