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 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 承担。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的 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36.html
一个国家的法院在审理涉外案件时,使用法院所在国的语言、文字,这是 世界各国的一致做法。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必须使用我国通用 的语言、文字,这是国家主权的体现,不能有任何变通。 即使审判人员通晓外 语,也不能使用外语对外国当事人进行询问、审判。 外国当事人提供的有关 诉讼材料,应当附有中文翻译件。 外国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人民法院可 以提供,以方便外国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因提供 翻译所需的费用,由要求提供翻译的当事人承担。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36.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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